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规定,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网传〔2019〕19号)要求,结合南平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制定《南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证及司法鉴定类)》(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 目标任务
对涉及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执法监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四、 范围期限
在南平登记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本《自由裁量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自2026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标准》以表格形式编制,明确公证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其中,公证类梳理违法事项10项,按违法程度划分轻微、一般(A、B、C)、严重等次,结合具体情节分级设定处罚标准;司法鉴定类梳理违法事项25项,区分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违法情形,依据违法情节对应明确分级处罚尺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裁量行为。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0599-806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