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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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南平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7日
《南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二个月,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二个月以上但不满四个月,或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但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个月以上但不满八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但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八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但不足三万元。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对律师拒绝履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但违法行为发生时,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形。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且违法行为发生时,案件存在以下紧急情形之一: 1、距法定时效或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2、距开庭、庭前会议的日期不足七日,或者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不足五千元。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反本项规定办案二件以上或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足五千元。 | 警告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未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首次违反本项规定。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本项规定二次。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违反本项规定三次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1 |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价值)不足一万元。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价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八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价值)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止执业十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价值)在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2 |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未导致司法行政部门作出错误行政行为。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导致司法行政部门作出错误行政行为。 | 停止执业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3 |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调查且违法行为未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已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4 |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接受利益价值不足一万元。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接受利益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停止执业八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接受利益价值在二万元以上,不足四万元。 | 停止执业十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或接受利益价值在四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接受利益价值在八万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5 |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经制止后庭审仍继续进行。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被法院处罚的。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6 |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首次违反本项规定,当事人尚未实施所教唆或煽动的行为。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首次违反本项规定,当事人已实施相关行为。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7 |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8 |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 | 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9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规收费金额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本项规定办案二件,或违规收费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足三万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业整顿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反本项规定办案三件,或违规收费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但不足五万元。 | 停业整顿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反本项规定办案四件,或违规收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足十万元。 | 停业整顿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违反本项规定办案五件以上,或违规收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0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一件,违法状态持续时间不满六个月。 | 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一件,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 | 停业整顿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二件。 | 停业整顿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2、不按要求改正; 3、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1 |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法所得未超过一万元。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业整顿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停业整顿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停业整顿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罚二年内,又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2 |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本项规定二次,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但不足三万元。 | 停业整顿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反本项规定三次,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但不足五万元。 | 停业整顿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反本项规定四次,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停业整顿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违反本项规定五次及以上;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3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二件,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以上但不足三万元。 | 停业整顿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三件,或者违法所得三万以上但不足五万元。 | 停业整顿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四件,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以上。 | 停业整顿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4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未影响案件办理。 | 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影响案件办理。 | 停业整顿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5 |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反本项规定一次,未导致司法行政部门作出错误行为。 | 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本项规定一次,导致司法行政部门作出错误行为。 | 停业整顿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反本项规定二次。 | 停业整顿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6 |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疏于管理,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不足一万元。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疏于管理,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一万以上,不足三万元。 | 停业整顿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 停业整顿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2、疏于管理导致本所律师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二人以上。 | 停业整顿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7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予以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一般 |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 | 警告 | |
较重 | 律师事务所受到罚款处罚。 | 罚款一万元 | ||||
严重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 | 罚款二万元 | ||||
28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较重 | A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B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C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9 | 对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一般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
较重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
严重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后不满三个月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停止执业一年 | ||||
30 | 附则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4、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该违法行为项下2个以上违法情节的,适用最重的一档处罚标准。 5、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