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南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南平——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南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南平市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060880
传真号码:0599—8060881
电子邮箱:np8627722@163.com
通信地址: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西路49号南林商务楼4号楼5层3单元
邮政编码:354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公开范围
南平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2、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4、统计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8、办事指南
9、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1、应急管理
25、工作动态
3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南平——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编排体系
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通过“中国南平——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p.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南平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南平市档案馆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翠屏路2号
联系电话:0599-8871391
南平市图书馆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建安大街177号
联系电话:0599-8823106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南平市司法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南平市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060880
传真号码:0599—8060881
电子邮箱:np8627722@163.com
通信地址: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西路49号南林商务楼4号楼5层3单元
邮政编码:354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南平——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为主。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